立院通過臨時提案 3天內NCC須提供鏡電視案資料
2026-07-07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今天表決通過臨時提案,要求NCC在3天內提供鏡電視案相關資料。NCC主委陳耀祥表示,並未拒絕提供資料,只是要按照程序,可以提供的一定處理。
圖為鏡新聞麥克風與攝影機。(圖/中央社)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今天舉行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文件調閱目前進度及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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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朝野立委以表決的方式,7票贊成、6票反對,通過民眾黨立委林國成、國民黨立委魯明哲、林沛祥、黃健豪等人所提的臨時提案,要求NCC在3天以內提供鏡電視案相關的資料。
陳耀祥表示,並未拒絕提供資料,只是要按照程序,可以提供的一定處理。只是要釐清特定議案,憲法上講得很清楚,所以請調閱小組表示意見,哪些要處理,只要可以提供的,一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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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明哲指出,有不少調閱的內容,是NCC本來就公開的資料,卻被拒絕,他批評陳耀祥傲慢藐視,擺明是要等著撐過任期,但調閱小組還是要調,這是立委的職權。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表示,當年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要調閱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總統馬英九通聯記錄未果,才有了729號釋憲,後來綠營也尊重釋憲結果,如果大家有意見可以再提釋憲。不過,他表示,站在立委角度,調閱小組提的很多內容,NCC應該是可以提供資料,只要未違背法令。
會議主席林國成說,一定捍衛立法院尊嚴,請NCC趕快盤點,可以提供就提供,至於偵查不公開的部分,註明清楚就好,希望理性監督,不要讓立委用職權,逐條全部公開。
釋字第729號明確規範立法院的調閱權。解釋文指出,對於偵查中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卷證,若想調閱已偵結案卷,也須符合特定條件。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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