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荔枝椿象 食藥署:若當食材販賣貯存最高罰2億
2026-07-07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農業部林業署日前舉辦活動油炸荔枝椿象掀議論。衛福部食藥署今天說,推廣行為有涉違反食安法之虞,已制止繼續宣導,並派衛生局調查,若作為食材販賣或貯存,最高可罰2億元。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4月27日舉辦「呷蟲王者」活動油炸荔枝椿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嘉義縣衛生局派人關切並宣導。(圖/林業保育署嘉義分署提供)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4月27日舉辦「呷蟲王者」活動油炸荔枝椿象,因荔枝椿象非法定食用昆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嘉義縣衛生局派人關切並宣導。衛生局5月9日表示,當天活動沒有人吃荔枝椿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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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用荔枝椿象疑義,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今天接受媒體電訪說明,荔枝椿象為外來害蟲,且國內沒有食用荔枝椿象的歷史經驗,其食用安全性未經確認,呼籲民眾不要吃以維護健康。
林金富表示,初步就是先制止及宣導,如果不聽勸仍可開罰,因法令規定連貯存都不可以,但若只是單純採下來放在那邊,甚至公開展示,只要不是當食材就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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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不能拿來當食材。」林金富強調,林業署現在的推廣行為只能說有涉違反食安法15條之虞,會提醒農業單位,未來舉辦類似活動時,要留意相關規定。
這並不是農業部首次發生創意食材爭議,林金富說,農業部過去曾推廣蝶豆花入菜,同樣踩到紅線,食藥署當時同樣曾要求農業部改正,因蝶豆花在國內只准用於飲料染色,「但不能把整個蝶豆花吃下去」。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9款規定,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否則可依同法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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