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長:延役修法若通過 核二、核三可延役20、30年
2026-07-06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因應未來AI增加用電需求,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提出核三廠可能作為備援電力,他今天在立法院表示,若核電延役相關法條修正通過,核二、核三廠經過安全檢查、測試後,有機會延役20、30年,但核電延役成本需考慮運轉、原料費用,並沒有想像簡單。
若核電延役相關法條修正通過,核二、核三廠經過安全檢查、測試後,有機會延役20、30年,但核電延役成本需考慮運轉、原料費用,並沒有想像簡單。(中央社)
郭智輝今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受訪表示,核電廠延役須依照法律規範,因此仍存在不確定性,包括若修法通過後所需的安全維修、檢查時間等。不過因應未來產業發展可能增加的用電需求,他認為,核三廠可能作為AI產業用電需求暴增時的備援電力。
郭智輝指出,修法通過後,經濟部才能進行核電延役的準備,包括核電廠檢驗、測試都需要預算,「只要法拿掉了,我們就可以準備去做這些事情」,但如果法沒有拿掉,就無法進行相關準備。
他說,修法後也不排除讓核二延役,並將核電廠比喻為「開了40年的車子」,若修法通過,核二、核三這部車子也須經過檢查,看還能不能開,並且有機會延役20、30年。
郭智輝表示,能源政策並無改變,包括滿足外界用電需求、穩定供電品質、以及降低用電成本,加上不同產業對綠電、灰電等需求有所差異,特別是製造業用電多,電費攸關廠商營運成本。
至於核電廠延役是否比蓋新電廠便宜,郭智輝表示,核電延役的成本不一定會比蓋新電廠便宜,因為核電廠運轉、原料費用等都需納入考慮,並沒有想像得那麼簡單。
依照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最長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須於時限內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不得繼續運轉;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等相關規定。
國民黨立委已提案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延役條例草案」,盼提供核電廠在運轉執照尚未屆滿或已屆滿,皆可提出換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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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表示,依照現行法規,核電廠必須在執照有效期屆滿前至少5年要申請展延,也就是說,若修法拿掉申請期限限制,即可為核三廠、甚至已除役的核二廠延役解套。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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