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有閃6下噴1200元!駕駛扯「自動彈回」抗罰 法官這理由打臉
2026-07-03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駕駛自認有閃方向燈卻挨罰1200元,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抗罰,但法官不予採信。(翻攝自Pixels圖庫)
圖文/鏡週刊
高雄一名駕駛在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只閃6下遭檢舉開罰1200元,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確實有打方向燈,但方向盤回正「自動彈回才熄滅」,並非刻意違規。不過,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為,就算因機械因素方向燈熄滅,也應該補打,判決駕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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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的規定為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一名駕駛某日下午4時在高雄市街道上行駛,但由內側車道連續切換到外側車道,因過程中方向燈未持續顯示,引發後方車輛不滿,憤而透過行車紀錄器截取到的影像,向警方檢舉。
警方受理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裁處1200元罰鍰。駕駛挨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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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駕駛辯稱,變換車道「都有打方向燈」,但方向盤在回正時機械式自動彈回裝置,導致方向燈短暫熄滅,並不會影響後車判斷行向。
法官在行車紀錄器內發現什麼樣的證據?
不過,法官勘驗檢舉人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駕駛跨越白色虛線時,並未先行開啟右側方向燈,直到開始變換車道後才補打;由外側車道再跨越白色實線進入機車道時,方向燈也僅閃爍約6次即熄滅,此時尚未完成變換車道。
法官認為,方向燈如果因為方向盤回正自動彈回,駕駛仍有義務重新再打方向燈,直到完成變換車道,且當時路況順暢,並沒有不能注意的特殊情況,未遵守規定就算不是故意仍有過失,因此,原處分並沒有量濫用或違法情形,判決駁回,駕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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